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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開發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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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6年6月2日】 【評論:0 點擊:1571】

晉中開發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擔保行為,保證擔保業務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擔保法》及山西省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公司從事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流程

    第三條 擔保業務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戶申請 

?  擔保立項

?  項目初審 

?  機構審核 

?  會議評審 

?  擔保審批 

?  簽訂合同(發放貸款) 

?  跟蹤監督 

?  解除擔保(代償追償)

第三章 客戶申請與擔保立項

    第四條 客戶咨詢和申請由業務部受理,程序是:

    1、公司綜合辦對申請貸款的企業發放申請資料,一次性告知企業所申報材料。

    2、對資料完備的項目進行立項。

    第五條 立項條件 

?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和開發區產業政策; 

?  申請的擔保貸款為非基建、技術改造貸款,且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  連續正常生產經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盈利,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資料; 

?  有效凈資產不低于 5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  累計在保責任余額不超過該單位有效凈資產的70%,且不超過我公司實收資本的10%;

?  能夠提供足額的反擔保,反擔保措施合法有效;

?  符合行業和公司有關文件規定。 

注:有效凈資產指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扣除存貨中的殘損霉變及盤虧毀損損失、庫存成本高于市價的潛虧和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中的呆壞賬,待攤費用,本公司無法確認的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以后的凈額。 

    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項目一般應予立項;對不具備上述 1、3、6項的不予立項;其他條件可綜合考慮。

第六條 申保單位在報送《晉中開發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信用擔保申報書》時應附報的資料包括:

1、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報表附注等)以及近三個月的會計報表;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貸款證、貸款卡及貸款卡密碼;

7、資信證明; 

8、法定代表人證明或任命書;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個人簡歷; 

10、注冊和變更時的驗資報告;

11、公司章程; 

12、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訂單; 

13、本次擔保期內現金流量預計;

14、項目實施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5、國家專賣、??丶疤厥庑袠I的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準文件;

16、可以說明經營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政府各類計劃的有關文件、環保證明、產品獲獎證書、用戶使用報告、用戶訂單等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17、與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資料(如能反映企業管理水平、信譽程度、行業地位、區域經濟位置的獲獎證書,能反映企業主要負責人人品道德、敬業精神、開拓能力的各種獎勵及證書); 

注:1、上述資料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原件備驗);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需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授權。 

    第七條 對確認屬于科技型、潛力產品型中小企業并符合我公司立項條件的申保單位,應將其按重點項目給予對待,適當調整評審力量,加快評審工作進度,優先進行評審。 

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八條 上述資料由申保單位提供,資料齊備后,交綜合辦分類整理,組織召開項目立項評審會,評審會中議定的項目,由評審委員會主任(董事長擔任)擔保確定項目的專項項目經理。

    第九條 已立項的項目,從開始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初審(包括實地考察)。如對企業評審后,發現其不符合擔保條件,項目經理應及時告知企業不予擔保的原因。

    第十條  對年度綜合測評列入開發區紅名單庫(A庫)的企業,在融資擔保、流程辦理、資金周轉、續貸、轉貸等方面給予程序減免、優先以及擔保費優惠等政策。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分為盡職調查、項目分析、初步評價三步進行,具體操作過程及要點如下圖所示:

調

非財務

因素調查

企業基本情況

基本概況

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關聯企業、分支機構

歷史沿革

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股權、注冊資本變更情況

發展方向、發展戰略

企業管理

管理層素質及經驗、關系穩定性、管理現狀、企業人員情況等

產品及技術情況

產品結構、技術狀況、對技術重視程度、研究成果、技術發展前景等

行業及市場情況

政策環境、行業現狀、區域市場競爭力情況等

產品制造

生產場地、制造方式、生產管理、進貨渠道、質量保證、安全生產、環保問題等

企業資信狀況

開戶行及主要結算行情況、近三年信貸記錄、對外擔保記錄、訴訟記錄、納稅記錄、人民銀行黑名單記錄、國稅與地稅網記錄等

財務因素調查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核實

銷售收入、利潤核實

銷售明細賬、銷售匯款情況、納稅情況、生產記錄、出口報關單(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核證、用電情況

定量分析

現金流分析

現金流量歷史狀況、規律性分析

現金流預測

主要財務指標

分析

償債能力

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經營能力

年營業收入、銷售利潤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凈資產回報率等

成長能力

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利潤增長率等

定性分析

資信狀況、市場狀況、經營管理狀況、技術狀況、產品狀況、管理層素質

影響決策的專項特別分析

技術是否領先、銷售是否有優勢、管理層是否具有較強的市場運營能力、是否有政策傾斜

項目經理認為需要詳細說明的問題

重要問題的補充說明

重要風險分析與提示

經營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生產風險、政策風險、技術風險、道德風險、過分依賴關鍵人員風險

擔保效益分析

資金需求、貸款用途、還款來源分析、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項目初審必須對申保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與申保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人面談;就重要問題向申保單位內部的不同部門或人士訪談;就采購、銷售及其他生產經營問題向有關方面調查落實;對申保單位所報財務資料和有關數據進行核查。初審過程中要作出詳細記錄,索取資料要保存完整,并由項目經理出具《擔保初審報告》。 

    第十二條 初審過程中若申保單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或出具虛假資料、所做陳述與事實出入較大、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等,經初審予以否決或暫緩的,應及時報告,對重要項目應填寫《重要申保單位經評審未擔保情況表》報公司領導審閱。 

    第十三條《擔保初審報告》應揭示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 

?  申保單位發展過程或背景、組織性質、資本實力、股權結構等情況; 

?  法定代表人、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人員的經歷、素質、能力、信用記錄等情況;

?  主要經營范圍及生產經營規模,主要銷售渠道; 

?  主要業績標志。 

2、申保理由及相關籌資計劃 

?  借款背景、期望條件、與貸款銀行的溝通情況;
?  資金需求以及與該項借款相關的整體資金運作計劃分析。 

3、財務狀況 

?  對財務管理狀況,特別是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評價; 

    ?  經核實調整或匯總后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對重要數據核實、調整、匯總過程加以說明; 

    ?  對存貨狀況、往來賬項構成及賬齡、對外投資確認及收益等重要項目加以說明; 

    ?  銀行借款、承兌匯票及對外擔保情況 

    貸款銀行或被擔保人;

    貸款額或擔保額;

    貸款或擔保起止日期;

    貸款擔保人及擔保方式;

    到期轉貸 /先還后貸/終止借款。

    ?  主要財務比率分析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存貨周轉率;

    應收帳款周轉率;

    流動資產周轉率; 

    資產負債率; 

    銷售利潤率(分別按毛利、凈利); 

    凈資產收益率等。 

    4、主要產品供產銷情況、市場預測,擔保期的銷售計劃,整體發展前景以及相關外圍調查研究、咨詢情況 

    5、現金流量及還貸可靠性分析

    ?  上年度及當年現金流量分析; 

    ?  擔保期內現金流量預測及還款可靠性評價。

    6、風險測評情況及反擔保措施 

    7、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以及對實施擔保的影響程度;

    8、與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協調、聯系情況 

    9、初審結論(包括基本風險度評估,對企業總體評價,支持理由等)。  

    第十四條 初審報告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申保單位情況,不能出具虛假報告和遺漏重大問題的報告。

    第十五條 初審過程中,如有意見不統一,或存在爭議的項目,將由項目經理協同風險管理部共同再次進駐項目現場進調,最終形成初審報告。

第五章 機構審核

    第十六條 對已符合擔保條件的企業經業務部經理批準后,報風險管理部。

    第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資料及《擔保項目審核審批表》進行機構審核。

   第十八條 機構審核參加人員:

   ?  由公司指定項目主審; 

   ?  公司法律顧問; 

   ?  必要時請項目經理參加。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認為項目上存在問題時,明確提出意見,退回業務部,由業務部對審核意見進一步落實。

    第二十條 項目主審意見包括: 

    ?  初審過程的合規性; 

    ?  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  證據的充分性、結論的客觀性、方案的可行性; 

    ?  復核風險度測評結果,評價反擔保強度的適當性;

    ?  主要風險及重要信息提示; 

    ?  對擔保方案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審對擔保方案的意見按以下四種類型發表: 

    ?  同意擬定方案,提請會議評審; 

    ?  建議調整方案,提請會議評審; 

    ?  建議補充資料或進一步調查,復業務部處理; 

    ?  提請會議否決項目。 

    第二十二條 法律顧問意見主要包括: 

    ?  借款的合法性; 

    ?  擔保的合法性; 

    ?  反擔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  法律風險、障礙和問題的提示。 

    第二十三條 對無重大問題的項目報公司總經理,由風險管理部安排會議評審。

第六章 會議評審及擔保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擔任,會議由風險管理部組織。

    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  董事會成員; 

    ?  業務部項目經理; 

    ?  機構審核項目的主審人員; 

    ?  公司法律顧問; 

    ?  公司專職監事;

    ?  外聘專家;

    ?  會議記錄員;

    ?  評委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會議議程: 

    1、會議由評委會委員主任主持; 

    2、由項目經理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 

    3、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4、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項目經理或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5、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6、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并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審核審批表》; 

    7、項目的承保須經評審會五分之四以上評委同意,董事長、法律顧問擁有一票否決權; 

    8、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風險管理部書面通知業務部加以落實。 

    第二十七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董事長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董事長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的其它規定 

    1、會議召開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并向評委提供有關資料。

    2、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但會后應提出書面意見。若參加人數未超過評委的2/3,則會議改期舉行。 

    3、會議由評委會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席人員、每位與會評委對項目所持的意見以及會議最后綜合的意見。 

    4、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由風險管理部草擬會議紀要,經公司加蓋公章后,送項目經理以便對外提供。 

    第二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請專家進行咨詢和評議的項目,組織有關專家評議,業務部負責提前三天將評議材料交有關專家,專家評議完成后須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條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須進行復議: 

    1、公司評委會建議否決但審批人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項目; 

    2、自公司批準擔保之日起三個月后才辦理手續的項目; 

    3、項目復議由原項目經理(或重新委派項目經理)從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并向評審會議提交《項目復議報告》。 

第七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一條 項目獲準后,由風險管理部出具會議紀要,交予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通知被擔保單位辦理后續手續,同時向貸款銀行出具公司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申保單位按通知要求交費后,由風險管理部牽頭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 

    第三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律師根據議定的擔保方案確定需簽訂的合同,填寫《待簽合同清單》連同合同文本一并交與風險管理部。

    2、項目經理按要求份數填寫合同文本,交由風險管理部和律師審閱,并在《審閱單》(格式見附件)上簽署意見;需修改的,由律師在一個工作日內修改完畢。

    3、項目經理通知對方當事人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如無特殊情況,應在本公司的辦公場所簽約。對方當事人應親自到場簽章,即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簽名或蓋章,對方當事人不能當場簽章的,應當證明簽章真實性。

    4、合同簽訂后,風險管理部應及時在合同臺賬登記,合同正本歸檔保管。

    第三十三條 合同文本簽署和送達的順序如下:

    1、簽署《委托保證合同》,文本送達對方;

    2、簽署《反擔保合同》,文本送達對方; 

    3、簽署《保證合同》,文本送達對方; 

    4、簽署《〈保證合同〉之特別約定條款》,文本送達對方。 

    銀行或其他當事人不同意遵守上述順序的,我方應作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在辦理反擔保的登記、公證等手續必需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同時簽署《反擔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在簽訂合同的前后,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簽約前 

    1、對方出具董事會決議 

對方為單位,且與我公司簽訂保證、抵押或質押等(反)擔保合同的,應出具董事會決議。

    對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確授權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可以不經董事會同意。 

    2、對方提供股東會決議 

對方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于我公司的,應提供股份所在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出質股權的股東會決議。 

    3、抵(質)押物評估 

對方以抵押或質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應委托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 

我公司認為不需委托評估的,由公司業務部根據會計資料反映的抵(質)押物帳面凈值和抵(質)押率確定抵押價值。 

    4、抵(質)物投保財產險 

對方以抵押或質押方式向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應將抵(質)押物投保財產險。 

(二)簽約后 

     1、家庭財產共有人的同意 

與我公司簽訂保證、抵押或質押等反擔保合同的對方為個人,有配偶的,夫妻雙方共同作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財產共有人應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諾書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記 

    以房地產抵押的,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以機器設備抵押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質押的,應記載于股東名冊。股份所在公司無股東名冊的,由我公司根據其設立時的驗資報告,工商登記資料和股權變動情況協助建立。股東名冊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備,復印件注明“本復印件與我公司唯一置備的股東名冊正本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質押的,應到證券登記機構登記。 

    以存單質押的,應到帳戶所在的金融機構登記,并取得存單止付的回執。 

    上述登記程序無法辦理的,應取得相關證據或由有關方面出具情況說明,抵(質)押物的權利證書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簽署阻礙登記的原因消除后即補辦登記的《承諾書》。 

    3、移交動產或不動產權利憑證 

以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證書及他項權證由我公司保管和取得。

    以機器設備抵押的,他項權證由我公司取得。

    以股票質押的,股票(或股權證)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存單質押的,存單正本移交我公司保管。 

    以動產質押的,質物移交我公司保管。 

    4、其他: 

    以債權質押的,可開立我公司與質押人共同監管的帳戶。

    第三十五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

    第三十六條 簽約手續辦理完畢后,有關監管資料物品移交風險管理部,進行監管。 

第八章 反擔保的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對于獲準擔保的項目,由項目經理按照議定的方案辦理相關的反擔保手續,反擔保的方式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利質押、單位或個人的保證等。 

    第三十八條 用于反擔保的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執行。反擔保措施優先使用順序為:

    1、特戶資金、存單、債券、承兌匯票、上市公司股票、商用房地產;

    2、個人(股東、法定代理人、其它經營管理者或其它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獨立法人保證、住宅房產抵押、汽車抵押、機器、設備等抵押;

    3、動產質押、債權質押、動產抵押;

    4、股權(票)質押;

    5、其它財產權利。

    第三十九條 用房產及其他不動產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凈值的) 70%;用車輛及其他動產抵押或質押的,抵、質押率不高于(凈值的)50%;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凈資產額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單或債券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面值的)80%。應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用保證反擔保時,反擔保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和擔保能力; 

    2、有效凈資產扣除已對外擔保額的余額不低于反擔保額的二倍; 

    3、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4、連續兩年盈利; 

    5、已投保財產保險,且保險期超出保證期間至少六個月。 

    反擔保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經常居所; 

    3、有一定的個人(或家庭)財產,收入穩定; 

    4、已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且保險期超出保證期間至少六個月。 

第九章 擔保費用

    第四十條 對正式承保的項目在放款前收取擔保費,由風險管理部通知申保企業交納。 

    第四十一條 擔保費收取標準: 按晉開投保字〔2009〕2號文件規定收取。

    第四十二條 擔保費原則上于簽訂《委托保證合同》時收取,擔保額度超過 1000萬元并且擔保期限超過一年的擔保費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四十三條 擔保費由風險管理部及財務部測算,在辦結反擔保手續和公司財務確認擔保費收取后,并向銀行出具放款通知書。

第十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經理須在擔保貸款發放十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規定資料送風險管理部歸檔。

    第四十五條 業務部負責按公司規定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對企業進行保后監管,定期不定期地對在保企業財務報表等財務資料進行核對檢查,詳細記錄在保單位的相關情況,并于調查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跟蹤報告》,報送公司領導審閱后,歸檔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業務部須對企業出具《還款提示》,對不能按期還款的企業做出預警提示。

    第四十七條《跟蹤報告》應反映以下內容: 

    ?  企業遵守協定、有關承諾的情況; 

    ?  供、產、銷實現情況,以及與評審預測數、歷史數的差異分析; 

    ?  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分析,主要與擔保前預測數據對比; 

    ?  現金流量分析,主要評價銷售帳款資金的收回狀況、與評審預測數的差異、對還貸的保證程度等;

    ?  擔保以后從其他渠道融資及其他渠道貸款的償還情況; 

    ?  市場狀況及對該企業的影響; 

    ?  反擔保人、反擔保標的物及有關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

    ?  企業管理、運行狀況的綜合評價。特別是主要股東、經營班子及主要崗位人員的變化;經營戰略調整;主要客戶的變化等情況; 

    ?  意見、建議及重要說明。 

    第四十八條 公司實施監督及風險管理的內容主要有:

    ?  項目經理執行跟蹤制度的情況; 

    ?  就在保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并進行風險度測評和對比分析,以復核《跟蹤報告》反映情況、問題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

    ?  根據領導指示就個別項目和項目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分析;

    ?  搜集、調查核實有關信息動態,及時向領導進行預警性報告; 

    ?  就續保、擴保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  對擔保業務風險進行綜合評價與控制; 

    ?  對逾期代償項目實施特別程序監管;

    ?  定期向公司領導及有關方面提供擔保業務綜合資料和報告。 

    第四十九條 實施監管所需企業會計報表等資料,如業務部項目經理已有的,由項目經理提供,應避免重復向企業索取相同資料。 

    第五十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在保單位信用檔案管理,對按期還貸、逾期后還貸、經公司代償后全部或部分歸還以及導致擔保損失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作為信息資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 項目的延期

    第五十一條 需要延期的項目,在保單位須在該項目到期前 20天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延期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資料。項目經理應提前就延期問題與銀行磋商并向公司及時匯報。 

    第五十二條 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在保單位需要對原貸款項目辦理借新還舊(或展期)手續時,該項目的擔保按新項目處理程序和辦法辦理。 

    第五十三條 延期項目的跟蹤由項目經理負責,公司應將延期項目作為監督重點。

    第五十四條 貸款到期出現逾期,應在逾期后的第二天,在分管業務的副總主持下召開逾期企業情況分析會,積極組織業務部追貸。

    第五十五條 逾期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延期處理按原審批程序辦理;逾期超過三個月(含)的延期處理程序為:由業務部提出初審意見,公司根據監管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然后進入原決策審批程序。對逾期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1、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抵押物數量或選擇更為可靠的反擔保單位。 

    2、擬列入預警項目。 

    3、建議撤保。 

    第五十六條 延期和逾期項目不宜繼續擔保時或者項目沒有到期而發生重大變化、出現風險時,應由業務部申請列入預警項目。預警項目的確定及撤消權限為公司董事會。預警項目的后期管理,由業務部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并會同項目企業及貸款銀行協商,以尋求解決辦法。 

第十二章 項目的撤保 

    第五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1、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2、公司認定借款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風險; 

    3、項目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5、連續二年,該項目未能達到初審預測目標。 

    第五十八條 撤保由業務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通過公司評審委員會討論。

第十三章 擔保項目的終止

    第五十九條 對于已解除擔保責任的擔保項目,在貸款到期還款后十個工作日內(但不得跨月),由項目經理向銀行索取《擔保責任解除函》并交回。對已辦項目終結手續的,經業務部、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后,將所抵押、質押的有關財產和權利憑證等資料退還被保企業。 

第十四章 代償與追償

    第六十條 保后跟蹤部負責對一年以上的在??蛻暨M行例行或者隨機調研,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控制,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對公司的風險預警、風險防控、風險處置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醒和跟蹤企業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還款,出現風險隱患或擔保代償時及時采取追償、保全、訴訟等措施。

    第六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內的項目,由業務部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企業跟蹤調研;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項目,由保后跟蹤部負責對項目企業跟蹤調研,及時、全面掌握其經營管理情況,如發現異常,須及時向董事會反饋,并會同法律顧問提出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六十二條 擔保項目形成代償后,將追償工作移交風險管理部,負責接收逾期項目,并負責對其進行處理(項目經理停職配合,直至追償成功)。

    第六十三條 我公司應按下列方式追償:

    1、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與我公司訂立《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的,應以抵押物、質押物或質權標的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2、如其他單位或個人為主債務人提供保證反擔保的,應向該保證人追索; 

    3、如主債務人向我公司交納了保證金的,優先扣除實現債 權的費用外,直接與債務抵銷。 

    4、未設立反擔保,或反擔保權實現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繼續向主債務人追償,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公證強制執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六十四條 債務人破產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應告知主債權人申報債權。主債權人不申報的,我公司應作為保證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應通知主債權人解除《保證合同》,且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我公司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第十五章 追責

    第六十六條 公司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得以各種名義吃拿卡要、接受超標準接待,不收禮不送禮。并以身作則,管好自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允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如有違反,按照有關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公司全體員工不得有接受客戶吃請、收受禮金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整個擔保業務流程中,除業務經理之外,任何人不得直接、單獨與企業、項目接觸。發現一次,批評教育并扣罰一個月工資,再次發現,予以開除。

    第六十八條 擔保業務中如發現有騙保、損害公司利益等行為的,一律交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七十條 本規程經公司董事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規程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2016年3月28日



















晉中開發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2016年3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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